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96 年 11 月 13 日)
第8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聽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請警衛人員令其退場:

一、在場喧嚷,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