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96 年 11 月 13 日)
第6條
候選人應依抽定之順序發表政見,不得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經主持人唱 名三次,候選人仍未上台發表政見者,應以棄權論。

候選人經唱名三次仍未上台或上台發表政見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 由次一順序之候選人接續發表政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