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96 年 11 月 13 日)
第5條
候選人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 ,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 之順序,二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之順序不得變更。

候選人經唱名三次,而不參加抽籤時,其順序由主持人代為抽定,候選人 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