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96 年 11 月 13 日)
第4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候選人簽到。
二、候選人發言順序抽籤。
三、主持人宣布政見發表會開始,並說明政見發表會進行之規則。
四、候選人依抽籤順序發表政見。
五、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