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96 年 11 月 13 日)
第4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候選人簽到。

二、候選人發言順序抽籤。

三、主持人宣布政見發表會開始,並說明政見發表會進行之規則。

四、候選人依抽籤順序發表政見。

五、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