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96 年 11 月 13 日)
第2條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競選活動期間辦理之 。

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候選人 ,並廣為宣導。

公辦政見發表會之主持人,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