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96 年 11 月 13 日)
第11條
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指定監察人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並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警衛人員維持會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