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 78 年 02 月 03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在職之左列人員:
一 民國三十六年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 監察委員。
二 民國五十八年增選、補選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 監察院監察委員。
三 依法遞補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