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 78 年 02 月 03 日)
第15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 ,應給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

前項撫慰金,以其核定退職年資及死亡時月支歲費或研究費數額暨第五條 第四項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職 酬勞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一年歲費或研究費數額之撫慰金;其 無餘額者,亦同。

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各 該民意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或紀念活動所需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