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 78 年 02 月 03 日)
第1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一 死亡。

 二 褫奪公權終身。

 三 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