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 78 年 02 月 03 日)
第11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應填送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 明文件。
前項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請領人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住、 居所。
二 請領人退職時服務機關、所任職務、退職當月所領之歲費或研究費 及本人實物代金數額、退職日期、退職前之歷任職務及年資、採計 之年資與有關證明文件名稱。
三 退職之原因。
四 擇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
五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