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 78 年 02 月 03 日)
第11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應填送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 明文件。

前項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請領人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住、    居所。

 二 請領人退職時服務機關、所任職務、退職當月所領之歲費或研究費    及本人實物代金數額、退職日期、退職前之歷任職務及年資、採計    之年資與有關證明文件名稱。

 三 退職之原因。

 四 擇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

 五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