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徽國旗法  管理 ( 43 年 10 月 23 日)
第19條
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

第20條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第21條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