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徽國旗法  製造 ( 43 年 10 月 23 日)
第16條
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

第17條
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 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第18條
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 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