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徽國旗法  總則 ( 43 年 10 月 23 日)
第3條
前條各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青底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

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底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

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尖角光芒頂,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

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 一。

五、每道白尖角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

六、白尖角光芒之上下左右排列,應正對北南西東方向,其餘均勻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