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附則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58條
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所定罰鍰之處罰,除立法委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 員會為之外,由主辦選舉委員會為之。

同一行為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一行為或數行為違反本法同一規 定,數選舉委員會均有管轄權者,中央選舉委員會得指定一選舉委員會管 轄或函請主辦選舉委員會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管轄。

第59條
本細則所定各種書件表冊之格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60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