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罷免投票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51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即造具罷免投票結果清冊,報由主管 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罷免投票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