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罷免案之提出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45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案,應向本法第七條所定之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

第46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所定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之撤回,向主管選舉委員會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