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訂定 之。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第3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 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 ,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 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