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罷免案之成立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50條
被罷免人應於罷免理由書副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選舉委員會 於接到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公告外,並 應將公告內容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印發選舉區內各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