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投票及開票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38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按時到達被指定之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 ,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未能按時到達者,應由到達之管理員或監 察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

前項工作人員應佩帶之證件,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