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投票及開票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30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之投票所,由直轄市、縣(市)選舉 委員會設置、編號,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之,並分別載入選舉公報。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所合併設置。

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交付投開 票報告表副本時,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 員,應憑委託書,於投開票報告表張貼於投開票所門口後,至開票所全部 工作人員離開開票所前領取之。每一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 候選人,以領取一份為限。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受理選舉人、 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申請查閱選舉人名冊,應安排申請人於申請查閱期間 查閱,並作成查閱紀錄。選舉人、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查閱選舉人名冊時 ,不得抄寫、複印、攝影或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