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98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