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95條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