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94條
利用競選、助選或罷免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