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92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