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91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 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 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