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87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 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 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 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