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罷免案之提出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77條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