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罷免案之提出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75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