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候選人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30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 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 選舉。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 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 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