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候選人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29條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 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二、有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情事。

三、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登記 政黨之資格在公告前或投票前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投票前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登記;投票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 起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