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候選人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28條
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 ,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 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

前項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期 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