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候選人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27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 ,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 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 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