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人名冊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23條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 正情形,送戶政機關查核更正。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 會公告選舉人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