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人名冊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22條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 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