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罷免訴訟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