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罷免訴訟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25條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 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 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