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罷免訴訟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21條
當選人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情事者,選舉委員 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 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有前項情事時,其他 申請登記之政黨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