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罷免訴訟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19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 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 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