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15條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 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 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 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