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12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 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 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 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 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