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10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報紙、雜誌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 刊播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 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 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委託人或 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 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