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08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 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