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07條
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 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 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