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06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