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 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