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03條
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 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