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 105 年 02 月 22 日)
第1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 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 務。

第3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企劃組。

二、藝術展演組。

三、文化推廣組。

四、人事室。

五、主計室。

第4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規劃、協調及管制考核。

二、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三、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協調及維護管理。

五、安全維護、宿舍、車輛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法制、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營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5條
藝術展演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與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二、原住民族音樂舞蹈與民俗活動之研究、編導策劃及演出。

三、原住民族文化藝術、工藝人才之培訓、輔導、交流及發展。

四、原住民族文化藝術數位化、加值設計及運用推廣。

五、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傳統建築、原住民族生活形態與藝術工藝展示 、管理維護及研究。

六、原住民族藝文活動資訊之蒐集、管理及服務。

七、其他有關藝術展演事項。

第6條
文化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二、原住民族文物研究蒐集、典藏、保存、維護、活用及執行。

三、原住民族文化史料與口傳文學之採集、譯述、編輯、出版及研究之執 行。

四、原住民族學術研究、產官學機關(構)、團體策略聯盟、國際訪團之 規劃執行及社會教育活動之推動。

五、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遊客導覽、解說服務、文化生活體驗、觀光遊 憩活動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宣傳行銷。

六、文化志工之招募、培訓及運用管理。

七、其他有關文化推廣事項。

第7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8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