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6 年 10 月 26 日)
第8條
教育文化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 。

二、原住民族歷史、語言、文化資產、傳統技藝之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 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四、原住民體育政策、制度、法規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族傳播媒體與教育文化團體輔導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八、自治區原住民族民俗藝文、傳統體育、文化資產、傳統組織、傳統宗 教及語言文化之輔導。

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監督。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