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6 年 10 月 26 日)
第3條
委員權責如下: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委員除前項規定權責外,另依主任委員之指派 ,辦理下列事項:

一、委員會議重要議案之先期審查。

二、原住民族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之先期審查。

三、原住民族相關法規之先期審查。

四、相關機關原住民族事務之先期協調及聯繫。

五、主持或出席專案小組會議。

六、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之會議、調查、研究及協調。

七、參加族群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及傳統技藝展演慶典或活動。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