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6 年 10 月 26 日)
第12條
土地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自然資源政策、法制之研擬、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調查、研究、協調、劃定、規劃、爭議處理及審 議。

四、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之管理與共同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之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保留地地權管理、權利賦予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使用之規劃、 協調、督導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協調及審議。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管理事項。